2006年11月3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性犯罪前科导致疑点重重成为奸杀幼女“罪犯”
错关千余天 赔偿金至今未到手
张亦嵘 台建林

  缘起:村里一个12岁的女孩失踪了
  举报:高进发有性犯罪前科嫌疑大
  屈招:连审10天不让睡觉,无奈“招供”瞎编作案过程
  死缓:在无任何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理由的条件下,高进发被判死缓
  无罪:借佘祥林冤案被媒体披露的契机,此案得到关注,高进发被判无罪
  赔偿:法院检察院共同赔偿高进发被无罪羁押1205天的赔偿金7万余元,但至今无法落实

  我们见到高进发的时候,他刚给村里雇他的人家收完萝卜。一脸疲惫,目光呆滞。问他出狱这一年多是怎么生活的?他说,就是打零工,给村里人挖萝卜一天能挣十来块。他的语气沉缓,没有多余的话。问他国家赔偿的钱收到了么?他说,他常去检察院、法院要,可接待的人总是说“还没轮到你呢”。
  从2006年3月7日,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对高进发无罪羁押案作出赔偿决定,到现在已经七八个月了,高进发不知道拿到这笔7万多元的国家赔偿还要等多久。他更想不明白的是,好好的,怎么就被关了1200多天。

  女孩没了  让他吃了官司
  2001年,高进发被本组的村民选为村民小组长。2002年3月6日晚上大概10点钟,村里广播李某12岁的女儿李小兰(化名)和同伴在家门口玩跳皮筋,中间去附近的巷子里解了个手就没了。平时高进发和李某处得很好,听了这事当即停下正在召开的村民小组会,要大家帮李某找女儿。
  找了大半夜,没找见。第二天一早,高进发把人分成3个组,向3个方向找,他在村里指挥。8点钟,向北的一组报告,发现了一只女娃的鞋,高进发赶忙去了现场。看到有人拿着女娃的鞋,他要拿鞋的人把鞋放回原处。这时又有人向他报告,说不远的机井里有个人。他过去用手电照着,和大家把井里的人捞了上来,果然是李小兰。他立刻和大家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。时间是9点钟。
  3月7日,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,进村办案,立下军令状:就是挖地三尺,也要抓住恶魔。
  经调查专案组初步认定:李小兰失踪时间是2002年3月6日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结束时。法医鉴定:处女膜未见明显破裂,阴道未见损伤,死亡原因系“被他人抛入井内溺水死亡”。除此,破案工作没有明显进展。
  3月11日,专案组接到一封举报信,说这个案子是高进发作的。理由是,他有前科,1979年因奸污幼女被判过7年刑;2001年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查处过;他家还有黄碟。当天,高进发被专案组带进了洛南刑警中队。此后的10天里,高进发不但承认他奸杀了李小兰,还承认1999年1月28日用同样手段奸杀了本村的幼女杨柳(化名)。3月22日,高进发被刑事拘留,后来,他被判了死缓。
  后来,高进发在解释没作案为什么要承认时说:“我从被带进洛南刑警中队到被送进看守所这10天里,没睡过一次觉,被办案的警察没白天黑夜地轮着审。到了第三天,我就撑不住了,就是想睡觉,只要让我睡,干什么都行。”
  高进发所有的供述,都是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。关押在刑警队的10天里,高进发共做了6次有罪供述。
  
  律师发现此案疑点重重
  高进发的律师耿民说,他是2002年7月下旬接手这个案子的。那天,高进发的弟弟找到他,说:我哥从看守所带出了求救信,说他是冤枉的,让我们想尽一切办法还他清白。
  第二天,耿民会见了高进发。耿民说,你先回答我一个问题,要你用做人的良心回答:这案子是不是你作的?是,我不会放弃为你辩护;不是,你要拿出证据。
  过了一会儿,高进发流泪了,说,这案子不是我作的。
  当天,耿民和所里的4位律师就开始了调查取证工作。
  经过调查,耿民发现,高进发根本没有作案时间,而且,警方提供的物证、高进发供述的真实性以及证人证言都有疑问。
  比如,高进发交代1999年杀害杨柳的顺序是先致死,后投井。他说,她被投到井里后,他还听到了一阵“扑通、扑通”的挣扎声。而杨柳的死因鉴定则明确“不支持溺水死亡”。显然为不实之词。
  根据证人刘某的证言推出高进发当晚有半个小时的空档,在未与其他8名证人证言相印证的条件下,显然属于孤证。
  ……

  被判无罪 申请国家赔偿
  2002年8月28日,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高进发案。针对控方的起诉,高进发不承认奸杀幼女,耿民为他作了无罪辩护。2002年10月24日,渭南中院一审判处高进发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。判决既确认了高进发强奸杀害李某、杨某两起“犯罪事实”,又在无任何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理由的条件下,判了高进发死缓。
  拿到判决书后,高进发提起上诉。2003年10月16日,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:撤销原判,发回重审。
  2004年4月2日,渭南中院在判决书中对高进发奸杀李小兰的犯罪事实不予以认定,但中院对仅因为作案手段与杀害李小兰相同,而由高进发被迫交代出的奸杀杨某的“事实”,却再次作了认定,仍判处高进发死缓。
  于是,高进发再次上诉,2004年9月7日,省高级法院再次撤销判决,发回重审。2004年12月28日,渭南中院又一次开庭进行了审理,但迟迟没有宣判。高进发再次面临严重的超期限羁押。
  2005年4月,湖北佘祥林冤案被媒体披露,高进发案也引起陕西省和渭南市政法机关的高度关注。
  同年7月9日,渭南中院宣判:高进发无罪。7月18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。理由是: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,程序严重违法;高进发奸杀李某具备约半小时的作案时间;高进发的供述与案件情节相一致;有一次录像能证明没有对高进发进行刑讯逼供。
  2005年9月,公安部派出专家与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组成专案组,再次进驻陈村,高进发之外的一批新的犯罪嫌疑人纷纷落网,但仍未抓获奸杀李小兰和杨柳的真凶。11月,省检察院撤回了对高进发一案的抗诉。
  今年1月,高进发以错捕错判为由,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。3月,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,共同赔偿高进发被无罪羁押1205天的赔偿金76915.15元。

  疑罪从无何时深入人心
  1996年,新的刑诉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理念,2004年修宪时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内容。但在实践中,一些惯性的思维模式和陈腐的价值观,却严重阻滞着法律的正确实施。
  高进发的性犯罪记录,让办案人员在“宁可信其有,不可信其无;宁可错判错杀,决不放过一疑”的传统思维习惯左右下,默许和放纵了刑讯逼供,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。
  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同等重要,而实际上,不少执法者片面地强调了刑诉法的惩罚功能,而忽视了它的保护功能,导致冤案的出现。
  此外,诉讼过程中的同质利益,使公、检、法3家有时过多地强调配合忽视了监督,也是产生错案、冤案的一大因素。